裁判文书详情

江苏新能**泰兴分公司与蔡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能**泰兴支公司与被告蔡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