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**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**场有限公司、王**、柳**、方**、徐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江苏东台**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江苏东台**有限公司申请撤诉,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江苏东台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5506元,减半收取27753元,财产保全费5000元,合计32753元,由原告江苏**份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