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**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**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照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江苏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618元,减半收取809元,由原告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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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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