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丁**与被告黄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申请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丁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700元,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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