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**民委员会与被告程**欠款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泰兴市**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790元,减半收取1895元,由原告负担(已交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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