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泰兴市**民委员会与程**合同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**民委员会与被告程**欠款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泰兴市**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3790元,减半收取1895元,由原告负担(已交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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