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**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**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江苏嘉**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江苏嘉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470元,减半收取1235元,保全费1095元,合计2330元,由原告负担(已交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