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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泰兴农**司张桥支行与江苏**感器厂、泰兴市张桥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**司张桥支行与被告**互感器厂、泰兴市张桥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江苏泰兴**有限公司张桥支行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1540元,减半收取5770元,由原告负担(已交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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