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**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为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靖江市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0617元减半收取5308.5元,由原告靖**备有限公司负担(原告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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