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**有限公司诉被告贺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兴化市**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兴化市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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