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陈**诉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,且未申请缓交、免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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