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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孙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与被告孙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用,根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受理费292元,减半收取146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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