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借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之撤诉申请,自愿合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(已减半)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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