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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借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之撤诉申请,自愿合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(已减半)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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