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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