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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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