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芮朝冰与黄**、潘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芮朝冰诉被告黄**、潘**、芮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芮朝冰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,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芮朝冰起诉称:原告与担保人芮**是邻居。经被告芮**介绍,被告黄**于2013年12月6日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,月息二分,均由被告芮**提供担保,并有借条二张为凭。被告黄**与潘**夫妻关系,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被告黄**与潘**共同归还。现三被告至今分文未还,故原告芮朝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:一、由被告黄**、潘**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,并支付利息(按月利率2%自2013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);二、由被告芮**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为证明上述事实,原告芮朝冰提交了2013年12月6日的借条二张和被告黄**、潘**的结婚登记材料一份。

三被告均未做答辩,也未提供任何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被告黄**与潘**夫妻关系,于1994年7月22日登记结婚。2013年12月6日,被告黄**经担保人芮**介绍向原告芮朝冰分两次,每次借款5万元,共借得人民币10万元,约定月利率为2%,由被告黄**出具借条二张,并均由被告芮**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确认。借款出借后被告黄**、潘**至今未还,担保人芮**也未履行担保责任。现原告以催讨未果为由起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。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芮朝冰与被告黄**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,应受法律保护。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黄**、潘**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被告黄**、潘**共同偿还。被告芮国庆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,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。综上,原告的诉请合情合理,本院予以支持。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,则依法缺席判决。鉴此,依照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、第二百零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六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一条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由被告黄**、潘**归还原告芮朝冰借款10万元,并支付利息(按月利率2%自2013年12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),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;

二、由被告芮**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本案受理费3120元,公告费650元,合计3770元,由三被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**民法院(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。款汇至金华**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,开户银行:中国**华市分行,汇入帐号: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,或直接交金华**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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