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童**与浙江聚**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童*江诉被告浙江聚**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童*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,也未提出缓、减、免交诉讼费等申请。依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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