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诸**与毛兴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诸*铭诉被告毛兴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诸*铭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兴建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及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诸**撤回对被告毛兴建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60元,减半收取80元,由原告诸**负担(已预交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