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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**限公司与徐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杭州**限公司诉被告徐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,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杭州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0元,由原告杭**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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