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吴其楠诉被告杭州腾**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吴*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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