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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杭州腾**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吴其楠诉被告杭州腾**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吴*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吴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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