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浙江**限公司与饶**、毛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**限公司与被告饶**、毛**、余**、段**、吴*、毛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浙江**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被告饶**偿还部分借款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饶**、毛**、余**、段**、吴*、毛**的起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浙江**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饶**、毛**、余**、段**、吴*、毛**的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7720元,减半收取3860元,由原告浙**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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