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钱水花与周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钱水花因与被申请人周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杭拱商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,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查。

本院审查过程中,申请人钱水花因暂无新证据提交,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申请人钱水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,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准许钱水花撤回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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