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杭州**限公司与杭州恒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拓翰贸易**测技术有限公司、第三人杭州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杭州**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,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》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