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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杭州**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*与被告杭州**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,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,诉请:1、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282元;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本院于同日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。后因被告下落不明,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,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原告张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向**提供《外发加工承揽合同》两份、送货单四份,用于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认定:原告从事服装加工工作,被告为生产时装的企业。2014年间,原告承揽了被告部分服装加工业务,双方签订有《外发加工承揽合同》。原告加工好服装后,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,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加工费,至今尚欠加工费14282元没有支付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外发加工承揽合同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应当按约履行。结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,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加工好的货物交付给了被告。现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4282元未付。*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282元的诉请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未到庭,庭前也未向本院提交材料,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、质证的权利。另因被告下落不明,导致原告花费公告费650元,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二百六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杭州**限公司支付原告张**欠款14282元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。

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57元,公告费650元,合计807元,由被告杭**限公司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杭州**民法院。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(杭州**民法院开户银行: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;帐号:12×××68;户名:浙江省杭州**民法院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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