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王**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2元,由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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