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浙江**限公司诉被告肖**、郑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,原告浙江**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肖**、郑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浙江**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浙江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金浙江**限公司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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