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**州龙游支行与被告童**、徐**、劳**、童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浙江泰隆商**州龙游支行于2015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童**、徐**、劳**、童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**州龙游支行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1元,保全费3270元,合计7111元,由原告浙江泰隆**龙游支行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