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与被告吴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吴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的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吴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