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王**与被告汪*加工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,2015年12月22日原告王**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74元,减半收取437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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