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唯**限公司与被告陆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**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浙江唯**限公司的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浙江唯**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6978元,减半收取13489元,保全费5000元,合计18489元,由原告浙江唯**限公司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