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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**与陈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方**诉被告陈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诉请:1、要求被告陈*归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;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*负担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,由审判员何**独任审判,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。原告方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陈*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查明,2013年12月29日被告陈*因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元,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,并约定年后还清。后经原告多次催款,被告拖欠至今未付。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被告理应按约还款。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,理由正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、第二百零七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陈*归还原告方**借款4000元及利息(利息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.5%计付)。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。

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被告陈*负担,于*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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