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余**与被告魏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。原告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,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,并已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七条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四款和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﹥的通知》第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浙江**限公司与饶**、毛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何**与胡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浙江**限公司与肖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方**与徐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叶*与华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浙江唯**限公司与陆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浙江泰隆商**州龙游支行与童**、徐**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方**与陈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龙游力升物资经营部与吴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龙*骏航家具贸易商行与龙*县塔石镇双联新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