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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**与魏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余**与被告魏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。原告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,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,并已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七条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四款和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﹥的通知》第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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