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庆诉被告邵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36元,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、缓、免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四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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