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姚**与李*民间借贷纠纷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人姚**因与被申请人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查封李*名下的皖C号车及皖C号车,并提供担保人的车辆作为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本院认为,申请人姚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,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,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,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一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名下的皖C号车辆及皖C号车辆;

二、查封担保人姚**名下的皖C号车辆。

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,逾期不起诉,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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