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**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**有限公司、安徽建**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,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,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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