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刘**与被告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刘**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