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诉被告深圳市**有限公司、王**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522元,减半收取3761元(已交纳),予以免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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