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何*云诉被告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何*云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于法不悖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何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何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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