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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家旗与张*、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家旗诉被告张*、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由于被告张*下落不明,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,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,并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司家旗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,但原告司家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,又未向本院递交减、缓、免案件受理费申请。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,《诉讼费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》第二条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受理费550元,由原告司家旗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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