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被告李*、被告周**、被告池**限公司、被告安徽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李*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6455元、保全费5000元,由原告李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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