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汪*与凌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汪勇诉被告凌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,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不预交诉讼费,也未申请减、免、缓交诉讼费用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213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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