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鲍*军诉被告鲍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,原告鲍*军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鲍*军撤诉自愿、合法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鲍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270元、保全费5000元,合计12270元,由原告鲍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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