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翟大罕与翟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大罕诉被告翟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翟大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,但原告翟大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,又未向本院递交减、缓、免案件受理费申请。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,《诉讼费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》第二条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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