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巢湖**有限公司与温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**有限公司诉被告温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巢湖**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、合法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巢湖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巢湖**有限公司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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