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许**、苏**、徐**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本院定于2016年元月26日开庭审理,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1415元,由原告许**、苏**、徐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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