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储**与卫志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储友慧诉被告卫**合伙协议纠纷一案,原告储友慧于2016年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储友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储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80元,减半收取40元,由原告储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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