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**限公司诉被告宏峰集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巢湖市**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巢湖市**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巢湖市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910元、保全费3620元,由原告巢湖市**限公司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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