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诉被告徐**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6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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