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胡**诉被告巢湖市**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、合法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胡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胡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
方*全与许**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祖茂海与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李*、周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司家旗与张*、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安全与巢湖**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项**与李**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巢湖市**有限公司与曹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汪*与凌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鲍**与鲍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巢湖市**限公司与宏峰集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