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巢湖市**有限公司诉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巢湖市**有限公司表示原、被告双方已经协调处理完毕,故原告巢湖市**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、合法,应予准许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巢湖市**有限公司撤回诉讼。
案件受理费685元,由原告巢**电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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