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蚌埠市鸿申**限责任公司与郭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鸿申**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蚌埠市鸿申**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蚌埠市鸿申**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为25元,由原告蚌埠市鸿申**限责任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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