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原告蚌埠**限公司诉被告陶**、赵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蚌埠**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从263600元变更为30600元,并于2016年2月15日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蚌埠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65元,减半收取为283元,由原告蚌埠**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